高职研究参考

学习《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十三)

来源:    发布: 2022-10-11   查看:

《职业教育法(修订案)》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在此,结合2019年《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师资12条”)文件谈点学习体会。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师资力量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主体。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存在"快"与"慢"的现象,一方面,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日益改善,发展理念层出不穷,发展规模蓬勃增长,发展行动项目建设频出,各类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增加幅度较大,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教师整体从事职业教育的专业素养提高缓慢,这一"快"与一"慢",制约了职业教育发展质量的有效提高,多措并举加快提高职业教育教师整体专业素养和改善教师结构性问题,培养一批“双师三能型”教师特别是“高层次双师型教师”“国家工匠之师”迫在眉睫。按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框架由“院校培养(职业教育师范院校+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培养”组成。


院校培养。从国家宏观层面看,一方面,目前全国仅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等10余所职业教育师范院校,远不能满足职业学校用人需求,需要大力发展,推动具有普通师范教育和工程技术教育背景的应用本科院校、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对标《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发展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另一方面,将重点师范院校转型发展为集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和普通师范教育于一体、兼具职业本科、专业硕士和和专业博士教育的综合师范大学,或在重点研究型高等学校面向高端产业、产业高端开设师范专业,培养一批高水平博士层次的“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从高职院校微观层面看,一方面,借鉴2013年国家人社部《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标准(试行)》,将“双师型”教师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级别的标准依次递进,按等级给与不同待遇,多元化拔尖培养一批高级别“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优化资源配置,开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


校企联合培养。从国家宏观层面看,聚焦先进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字信息、智慧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领军行业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联合院校共同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从高职院校微观层面看,建立深度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推进教师常态化专业实践或挂职锻炼,达成教师职业场景上“熟”起来,教学情景上“活”起来,能力上“强“起来,行动上“实”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