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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十二)

来源:    发布: 2022-10-11   查看:

《职业教育法(修订案)》第四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在此,以职业学校为例,谈谈学习体会。


职业学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和世界各国的职业教育实践证明了以学校思维来办职业教育,只会渐行渐远于社会。建立机制,整合跨界的不同性质的资源形成异质结构共同体,发挥结构性优势,是扎根中国大地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技术教育的本质要求,是“职业性”与“教育性”结合的应有之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应成为职业院校战术层面上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总阀门”,全方位、全过程贯穿于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传承、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个领域的各个环节,有效解决适应性及出口问题。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此处所说“职业教育机构”未做具体外化界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案,提出“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职业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仅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的前提下,可以经报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组织体系的发展演进,2017年,《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职业教育法》(2022修订案)强调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职业院校可建立面向社会的产教融合服务机构通过专业化社会服务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智力、技力服务,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供需匹配、运作规范,助力职业院校高质量“写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文章”;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还可以成立专门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课程开发中心、开放性实习基地等专门化的职业教育机构,服务社会,反哺人才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我国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实践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以1992年10月北京西城区旅游职业教育集团成立和浙江、江西分别于2002年、200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专门化文件为标志,职教集团历经30多年发展变革,职教集团数量近2000个,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亮点,走向世界职业教育的名片,向世届提供了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中国方案。纵观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集团化办学在推进产与教融合度、校与企集成度、课与岗对接度、工与学交替度、育与训结合度、知与行合成度、人与人互动度、体系贯通衔接度不断提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增强了职业教育的服务力、贡献力、引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