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研究参考

学习《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十一)

来源:    发布: 2022-10-11   查看:

《职业教育法(修订案)》第四十八条“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是职业教育标准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指南,能有效促进职业学校队伍建设,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满足学生在校生活、学习、训练和就业创业的需要,确保学生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职业教育。


我国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文件对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从不同角度提出过要求,这些要求来自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的文件,有关具体标准如下表。

以上数据来自于以下具体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2019—2022年)》《教育部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


国家层面成体系规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还不曾有过。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应基于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及其职能,最大化激发人的潜能,结合并考量已有的标准,从班级规模、岗位设置、聘用机制及结构化比例等方面予以科学统筹,开放性的做到系统性的守正与创新、分立与集成,以保障职业教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