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研究参考

学习《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八)

来源:    发布: 2022-10-11   查看:

《职业教育法(修订案)》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


“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的提出,源于我国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项伟大的质量工程建设与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进行了顶层设计,教育部等部委进行了部署推进,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2015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5年)、《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2016年),党的“十九大”报告(2017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年)、《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建立了决定、意见、办法、规定、方案、通知等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链”形成了战略意义、方向定位、行动指南、操作框架、工作重点、规范管理等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组合拳”;各职业院校积极响应和实践,形成了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工学交替教学组织模式、推行知行合一教学模式、探索多元多维多形态考核评价模式的“实践链”,可谓丰富多彩,不乏有经典案例,但总体上来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成效还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如何在行动领域推深做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7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首次提出“产教融合服务组织”概念;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应该来说“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是基于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组织体系的发展演进而提出的,依托专业化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规范化、持续化、项目化专业服务,是高质量“写”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层面“文章”的有效途径。


按《职教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可以是政府职能部门、工会、中华职教社、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第三方机构等主体,或这些部分主体的联合体。该组织旨在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校企系统化合作育人,实现校企合作从结合到合作、从合作到融合,从初级走向高级、从浅层次走向深层次、从内容单一到多元化、从碎片化到系统化的"点、线、面、体"的梯次递进。其职责大概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提供智力服务,紧贴新政策、新科技、新业态、新目标,做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微观层设计,引导校企完善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运行制度,精准制定项目清单,打造优质平台,优化人才赋能体系,夯实校企合作基础,以诊改思维推进持续运转和质量提升;另一方面,提供技术服务,一是提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法、路径等微观层面的具体服务,二是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开发建设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人才供需、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和相关增值服务。